• 小朋友幾歲的時候可以進入小學就讀?
    • 小朋友在當年度9月1日(含9月1日當天)滿6足歲,即屬於當年度9月應入小學就讀之學童。今年之一年級新生為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(含9月1日當天)出生者。
  • 要怎麼知道小朋友的學區在哪裡?
    • 可依小朋友戶籍地址上開於「臺北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資訊網」之學區查詢欄位進行查詢。
  • 什麼是共同學區?
    • 共同學區是指某一里鄰同時為兩所以上學校學區,114年4月5日中午前就要回復所選擇之學區,不然就由區公所決定就讀學校。
  • 如何掌握入學期程期及收取重要入學通知?
    • (1)114學年度入學依「臺北市114學年度國小新生入學重要期程」發送通知。 (2)為即時掌握入學資訊,建議家長可申請e化通知。
  • 什麼是「額滿學校」?
    • 以每年度3月20日為基準日統計當年度入學人數,114學年度一年級預估每班平均人數達29人時,即屬於「額滿學校」,本局將於114年4月10日(星期四)公告額滿學校於本局官網新生入學專區。
  • 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「額滿學校」,跟一般學校在分發上有什麼不同嗎?
    • 分發前會先辦理「優先分發資格審查」,將依小朋友的優先分發條件及設籍先後依序分發,凡是以「寄居」身分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,都無法分發至「額滿學校」就讀。
  • 什麼時候會辦理「額滿學校」優先分發資格審查?
    • 今年為4月21至25日會辦理資格審查,家長在4月中旬會收到教育局發送的「額滿學校入學審查通知單」,通知單上會註明審查時間、審查地點、需要攜帶的相關文件。
  • 因父母或直系二(三)親等持有兩戶(以上)建物所有權狀(房屋所有權證明),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,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?
    • 可以。得於資格審查期間,持兩戶建物所有權狀,及父母與學童戶口名簿到學區學校辦理審查,父母之一方須與孩童共同設籍,經審查通過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,得優先分發。
  • 如果小朋友不符合優先分發條件,是否不能就讀「額滿學校」?
    • 不是。「額滿學校」如果還有缺額,會繼續依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,依序分發至額滿為止。
  • 如果我的小朋友設籍時間太晚,無法分發至「額滿學校」,是不是就不能唸小學了?
    • 不是。每一所「額滿學校」都會有約2至5個「改分發學校」,家長可以選擇要讓小朋友就讀哪一所「改分發學校」。
  • 小朋友的哥哥、姊姊已經在「額滿學校」就讀,小朋友可以直接分發「額滿學校」嗎?
    • 不行。還是須依照「額滿學校」的分發入學原則辦理。
  • 小朋友的哥哥、姊姊已經在「非額滿學校」就讀,小朋友可以直接隨兄姊分發「非額滿學校」嗎?
    • 不行。還是必須按戶籍所屬學區學校,就近入學。
  • 小朋友的哥哥、姊姊讀「改分發學校」時,小朋友可否申請就讀非學區之改分發學校?
    • 家長可直接向區公所申請將小朋友分發至與兄姊就讀同一所學校,若家長於當年度4月30日前申請,可不受該改分發學校額滿之限制。
  • 自國外回來之外國籍(持居留證入學)學童,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小?
    • 依學童居留證之地址向其學區學校申請,學校會將資料送至區公所,即可進行後續分發流程。
  • 什麼時候要辦理新生報到?如何進行網路報到?
    • 請於114年6月2日(星期一)至6月11日(星期三)至「臺北市國小新生報到入口網」 辦理「網路報到」,家長可以以下方式進入「臺北市國小新生報到入口網」: (1)進入「臺北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資訊網」點選線上報到,即可連結至新生報到網站。 (2)掃描入學通知單上的QR碼。 (3)輸入網址(https://eschool.tp.edu.tw/new)。
  • 如果小朋友因為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考量希望暫緩入學,要如何申請緩讀?
    • (1)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規定,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,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,得核定暫緩入學。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。 (2)如果家長經公立醫療機構評估有暫緩入學需求,可先行向戶籍地所屬學區學校的教務處註冊組反映,提供學童戶口名簿及公立醫療證明文件,由學校提供學童緩讀申請書,家長進行簽章確認後,由學校協助函報教育局審查核定。
  • 如果遲遲沒收到紙本的「國小新生分發額滿學校資格審查通知單」,我該怎麼做?
    • (1)沒收到通知單不影響學童額滿審查權益,家長仍可先行備妥文件,於114年4月21日至4月25日至額滿學校現場進行優先排序之審查: 1. 學童戶口名簿,學童與父母於114年3月20日前共同設籍。 2. 小朋友的二親等內直系血親(即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或監護人的房屋所有權狀,或具有連續居住3年以上且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(連續三年之計算方式為111年3月20日前迄今)。 3.小朋友與父母有居住事實,並能提供114年1月至今足以證明居住事實的水費及電費收據。